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社会合作工作,提高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升社会服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章程》《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经济类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名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意向书和备忘录等方式开展的各类合作。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以学校名义签订科学研究合作(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让、专利管理、横向课题等)、劳动人事、捐赠、采购、基建工程类合同;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下属企业、社会组织以其单位名义签订协议;涉密合作;学校师生员工以个人或团队名义签订各类协议。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属各单位主动对接社会需求,积极开展社会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高学校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度。
第四条 校属各单位开展社会合作应当有利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有利于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提升科学研究水平,有利于提升服务能力,有利于解决制约学校发展的突出问题。注重学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学校社会合作按性质做如下分类:
(一)重大合作事项,是指全面性、综合性的社会合作,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合作方为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央企或央企直属企业,省属国企及行业龙头民营企业;
2.需要校内多个学院(部门)协同完成;
3.学校认为有重大影响的。
(二)单项合作事项,是指已有业务部门管理,仅涉及科研项目合作、学生就业基地、生源基地、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单个事项的社会合作。
(三)一般合作事项,是指除重大合作事项、单项合作事项之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合作。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社会合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学校将社会合作纳入工作计划。明确校领导分管社会合作工作,定期研究社会合作中的重要事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指导其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做好社会合作有关事项的把关、推进、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社会合作办公室为学校社会合作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学校有关单位开展社会合作,负责学校社会合作协议管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社会合作协议。
第九条 业务管理部门是指按照学校赋予的职责,实施教学管理、科学研究、招生就业等业务管理的职能(教辅)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其业务管理范围内合作事项的审核、监督。
第十条 社会合作应当明确主责单位。主责单位是牵头或由学校指定发起合作的学院(部门)。校级层面主导的合作,由社会合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学校分管社会合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指定主责单位。主责单位负责合作协议的草拟、报批、签订、备案、协调、落实等。
第十一条 协同单位是指配合主责单位完成合作事项的学院(部门)。协同单位应当配合主责单位做好其领域合作事项的审核、落实。
第三章 协议管理
第十二条 开展社会合作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合同、备忘录、意向书等。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名义签订社会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合作协议名称应当标明合作主体名称。重大合作事项可使用“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合作协议”“全面合作协议”;一般合作事项、其他合作事项应当使用“××事项合作协议”或“××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 合作协议文本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合作背景及意义、合作内容、合作期限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原则上不签订无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六条 合作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不得签订无期限协议。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不重复签订框架类协议,补充、变更协议除外。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重大合作事项、一般合作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意向发起。主责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或合作方需要,积极主动与合作方对接,通过背景调研、合作意向洽谈等,对合作方的层次、合作领域、预期成效等进行分析研判。
(二)协议起草。主责单位与合作方协商,在深入调研和论证双方合作领域、合作内容的基础上起草协议文本。主责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编制协议文本说明,对合作背景、必要性、可行性、预期目标成果、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等进行说明。
(三)审核会签。社会合作办公室会同校内有关部门,对主责单位提交的协议文本等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会签,法律事务中心进行合法性审核会签。提交审核会签前,应当履行主责单位内部程序。
主责单位应当按照审核会签意见,与合作方协商完善协议文本。协商不成的应当与提出意见的部门协商解决。涉及协议文本重大变动的,应当就内容变动部分重新审核会签。
(四)合作决策。完善后的协议文本等材料,提交学校决策(审批):
1.重大合作事项由社会合作办公室汇总,定期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决策,原则上每月一次。
2.一般合作事项,由分管社会合作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3.提交学校决策前,涉及人、财、物等事项的,应当书面征求校领导意见。
(五)协议签署。合作协议应当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六)签约仪式。提倡精简、务实的原则,一般不举行签约仪式。确需举办签约仪式的,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办理:
1.重大合作事项签约仪式,由主责单位主办,学校办公室、社会合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协办。可邀请学校主要领导出席。
2.一般合作事项签约仪式,由主责单位举办。可邀请主责单位分管(联系)领导出席。
(七)备案。主责单位应当在合作协议(或变更协议)正式签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合作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原件、论证附件材料(含电子版)和有关审批、决策文件。
第十八条 单项合作事项按其事项业务管理部门规定的流程执行,并在协议正式签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合作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执行、变更与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主责单位负责制定任务分解表或落实方案,协力推进社会合作事项落实。建立社会合作沟通机制,主责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与合作方对接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 为落实合作协议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具体项目协议(合同),其内容在合作协议明确范围内的,由有关部门会签,分管社会合作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签署。超出合作协议范围的按协议变更办理。
第二十一条 协议履行过程中,基础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协议方可执行的;或合作方提出变更协议的;主责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学校,提出协议变更。变更流程与签订流程相同。
第二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开展社会合作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制度,合法合理使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合作协议期满,合作事项终止。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责单位报请学校终止合作:
(一)合作方不履行合作协议,经协商无法继续合作。
(二)合作方提出终止合作。
第二十五条 主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成终止合作:
(一)使学校遭受声誉毁损或经济损失。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作协议,且存在有损学校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合作事项终止,主责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积极维护学校权益,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合作项目使用的学校场地、资产须归还学校,品牌及其他无形资源不得再使用,协议约定合作形成的资产归学校的应当办理划转手续。
第六章 考评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把社会合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健全考核指标体系,不断加强社会合作工作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八条 主责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合作事项进展,与业务管理部门、社会合作办公室保持信息沟通。合作协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主责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向社会合作办公室提交合作事项进展报告,协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对非指定用途的合作资金,增加单位(部门)使用额度。在社会合作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社会合作中,违反有关规定,致使学校遭受重大声誉毁损、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学校纪检、审计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以学校名义签订协议,其合作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照本办法落实、协调、考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社会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